《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
作者:佚名 |
来源:石家庄日报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2-16 11:26:40 |
sp;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订立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患职业病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或者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生前供养的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分别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当按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且标准更高的,从其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农民工子女上学、计划生育等作出了规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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